(规章制度)岱山县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章程

来源:|发布时间:2011-08-28点击量:11671

岱山县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岱山县义务工作者联合会(Dai Shan Volunteers,英文缩写:DSV)。

第二条  本联合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市民组成的地方性社会团体。由依法成立的各乡镇义务工作者组织和地方性的专业、行业义务工作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联合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岱山县义工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义务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市民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联合会以奉献社会、传播文明为宗旨,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联合会接受县义工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并接受共青团岱山县委、岱山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合会住所地在岱山县高亭镇,邮编312300,电话447235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社区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养市民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提高市民综合素质。

(四)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义务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规划、组织义务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县各乡镇各类义工组织工作。

(七)开展与县内外义工(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合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依法成立的各乡镇义工组织和地方的专业、行业义工组织,承认本联合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联合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且年满14周岁的岱山县市民和在本县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外来人员,经入会培训、秘书处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联合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参加入会培训;

(三)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或秘书处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合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向本联合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联合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联合会的章程,执行本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合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因自身原因1年内未完成本联合会规定的48小时以上服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可接纳对本联合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岱山县义工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查并经岱山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严重违反本章程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联合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联合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定期对有突出贡献的义工进行表彰;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联合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联合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岱山县义工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查并经岱山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岱山县义工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查并经岱山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继任。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合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储蓄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认真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岱山县义工工作指导委员会和普陀区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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