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团舟(2006)27号 关于开展舟山市2006年大学生助学计划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1-09-14点击量:16663

各县(区)团委:

为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动员全社会力量,帮助家境贫寒、品学兼优的大学新生实现读书上大学的梦想,共青团舟山市委决定于200668月开展2006年度舟山市大学生助学计划,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望各县(区)团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大学生助学工作,确保家境贫寒、品学兼优的学生得到资助。

一、资助对象

分配至各县(区)团委受助名额,原则上用于我市今年考入大学的品学兼优的贫困应届高中毕业生,包括部分特困历届生。

贫困生界定范围主要包括:

1、家庭被列入市、县低保户的;

2、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的;

3、家庭平均月总收入在500元以下的;

4、因意外事故,家庭负债严重的;

5、单亲家庭,家长无定期收入的;

6、父母亲长期下岗,无稳定工作的;

7、家有长期患病者,入不敷出的。

二、申报程序

1、资助对象的产生实行本人申请制。

2、逐级申报审核。

申请受资助的大学新生,由学生本人向家庭所在地的团委提出申请,经原就读学校、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团县(区)委签署意见后(盖章),于815日前上报团市委,经团市委审核后确定受助生名单,并通知县(区)团委。

3、申请助学金,须由本人填写相应的《助学基金申请表》(附后,也可在舟山青年网http://www.zsqn.gov.cn上下载)一式四份,经逐级审核确定后,由县(区)团委执一份,上报团市委3份。

三、助学金的发放管理

1、助学金的发放采取属地原则,即何地申请就在何地领取。团市委复核确定名单后,统一将助学金划拨至各县(区)团委,由各县(区)团委负责本地区的助学金发放工作。

2、各县(区)团委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助学金的发放,领款人须凭有效证件领取助学金,严格发放管理,保证助学金及时发放到每一位受助生。

3、各县(区)团委要建立《浙江省大学生助学基金领取册》,要求记录领款人签名、联系电话、款额、领款时间、发放人签名等项目,由各县(区)团委存档保留,复印件报团市委备案。

四、监督管理

1、受助生所在地的县(区)团委,必须按照受助条件对受助生的受助资格严格审核把关。

2、各县(区)团委要主动接受省青基会、团市委、捐方、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

联系人:邱      联系电话:2280815

附:《浙江省大学生助学基金、舟山市大学生助学金受助申请表》

 

 

 

                                                                                                      共青团舟山市委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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