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团委、县属有关单位团组织: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央综治委《关于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县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决定开展申报评选2010年县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县委构建“四个岱山”的要求,通过命名表彰活跃在基层一线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关心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推动青少年维权区域联动体系的形成。
二、申报评选范围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主要在共青团、未保办、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文化、广播电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系统和行业开展。申报县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原则上应是上述系统和行业的基层单位,主要包括:基层团组织、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以及青少年服务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及少年法庭;基层人民检察院及少年刑事检察机构;基层公安部门及派出所;基层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劳教所;基层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文化娱乐场所、外来务工青年集中的企业和培训学校、站、点;商场的青少年食品、用品销售柜台;文化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站、所;新闻媒体的相关栏目;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等。
三、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本职工作突出。
2.结合本部门实际,采用生动有效的方式,深入宣传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为他们的成长和发展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
3.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通过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联系点,确定共建单位,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指导青少年开展法制学习和进行普法宣传活动,提高青少年法制观念和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4.依法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为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切实保障广大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重视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并做好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重新犯罪;为弱势青少年群体提供有效保护和救助,能积极做好孤残儿童收养、护理、教育、康复工作,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保护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措施得力,效果显著。
5.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质量意识,加强对青少年食品、用品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维护青少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制造销售和经营有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商品、文化制品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青少年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优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
6.在广大青少年中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娱乐方式,净化文化市场、净化青少年精神生活空间;发挥舆论、传媒优势,普及有关法律知识,大胆揭露、曝光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现象,并对典型案件进行报道,效果显著。
四、申报创建名额
由各团组织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申报数额,已经评选为全国级、省级、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不再申报。
五、工作要求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评选命名工作是县市青少年维权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联动体系进一步形成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乡镇团委、县属团组织要认真对待,切实把那些工作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得力,社会形象较好,有效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优秀基层单位推荐上来,同时确保当地典型的申报质量。所申报的单位要认真填写岱山县2010年县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将申报材料(1500字左右)(一式三份)和三张工作图片资料(需同时上报电子版材料,图片统一采用jpg格式,图片大小统一为1024×768像素),由各团组织汇总后于6月10日前寄送县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团县委)。联系电话(传真):4472358 联系人:沈雁 电子邮箱:dstxw@163.com
附:2010年县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申报表
岱山县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