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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永波在浙江省社区矫正志愿者阳光行动座谈会上的讲话

来源:|发布时间:2009-05-06点击量:15993
各位团干部、各位志愿者:
  大家好!
  今天团省委和司法厅联合召开阳光行动座谈会,目的是为了认真总结阳光行动启动以来的工作成果,梳理工作当中具有普遍性的成功经验,寻求突破工作薄弱环节的方法和途径,以进一步增强信心,明确目标,促进规范、可持续地推进社区矫正志愿者阳光行动。大家前期都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各地阳光行动也有了很好的积累。借此机会,我首先代表团省委向致力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为推进阳光行动做出重大贡献的各位团干部和志愿者表示崇高的敬意!向为我们阳光行动提供指导和支持的司法厅表示衷心的感谢!刚才各地的团干部和志愿者都发了言,做了工作交流,并对下一步如何贯彻和推进阳光行动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听了之后深受启发。借此机会,我着重就如何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志愿者阳光行动谈几点意见,与大家探讨共勉。
  一、珍惜成果,加强探索,坚定做好工作的信心
  阳光行动启动半年来,各地对工作的开展进行了卓有实效的探索,并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概括起来总共有三个“好”:一是基础扎实,组织机构建设好。现在11个地市都已按要求建立了“社区矫正志愿者阳光行动”指导委员会和办公室,有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县(市、区)中有63个建立了组织机构,省、市、县三级组织网络已经基本形成。二是动员及时,志愿者队伍配备好。各地积极建立阳光行动志愿者队伍,招募了一大批热心公益事业、有专长、素质过硬的志愿者,根据省阳光办建立的阳光行动信息管理平台显示数据,现已入库的未成年矫正对象人数是428名,阳光行动志愿者人数是2115名,基本按照阳光行动志愿者与未成年矫正对象结对帮教按不少于5:1的配比建立了志愿者队伍。三是思路创新,工作项目探索好。阳光行动启动以来,各地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涌现了一批好的工作项目和工作经验,很有特色,很有成效。
  通过刚才的交流,我也了解到当前我们工作在推进中也遇到了一些难点和问题,一是开展阳光行动的经验还相对欠缺。阳光行动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专业性、规范性和探索性很强,各地都做了很好的探索,客观的讲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成熟的经验和模式还需进一步时间和积累,司法和共青团两个部门的工作也需要进一步磨合对接。二是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动态调整还不够及时。截止二月底,全省未成年矫正对象总计785人,目前录入数据库的只有428名,需要基层团组织与司法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工作职责。三是志愿者保障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省里现在正在积极争取阳光行动志愿者的各项政策和经费保障,也非常希望各级团组织根据省综治办等10家主办单位联发的《关于开展浙江省社区矫正志愿者阳光行动的通知》精神,通过积极争取,在志愿者人身保险、交通费补贴等落实上有新的进展。四是工作推进不平衡。目前,各地阳光行动已相继开展,也有了一些项目和进展,但总的来说还存在着工作推进不够快,各地进展不平衡等问题。
  总的来看,成绩是可喜的,任务是艰巨的,困难也是存在的,需要我们进一步增强信心、把握规律、直面困难、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二、统一思想,把握规律,推进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组织要从自身应该做、能够做并且做得好的工作入手,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使团的职能具体化、项目化、事业化,尽可能多地为党凝聚力量,扩大工作覆盖面和工作影响力。
  1、阳光行动是共青团承接政府事务、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一项重要工作
  近年来,我省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不断上升,涉足的领域逐渐扩大,社会危害性日趋严重,未成年人犯罪和防治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2008年,全省法院共判决未成年人犯罪7531人,占判决犯罪总人数的8%。而这些未成年犯罪根据法律从轻判决的原则,很多一部分会免于收监,而进入社区矫正程序,这样就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开展阳光行动就是省政府鉴于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严峻形势,对我们共青团提出了,要积极结合自身职能,通过组织和发动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的要求,而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去年底“阳光行动”启动仪式上,葛慧君副省长亲自向浙江省社区矫正阳光行动志愿者总队总队长、当时的团省委书记鲁俊同志授了旗。这是政府和领导对我们团组织和广大志愿者的信任和重托。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是整个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三大重点群体之一,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志愿帮扶工作对矫正工作的整体推进至关重要,同时每一个未成年矫正背后都关联着一个家庭和谐和幸福,志愿者的辛勤付出换来的就是多少个身心交瘁的父母对未来的希望和憧憬。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虽然他们走过弯路,但是他们心智还没成熟,还能通过志愿者教育感化、迷途知返,志愿者的援助行动,就像一缕阳光照耀他们迷茫内心深处,激发他们积极创造、回归社会的信心和勇气。所以我们阳光志愿者的使命崇高、任重道远。
  2、阳光行动是着眼于共青团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维权职责提出的一项重要载体
  这里主要想表达的有两层意思:首先,阳光行动的开展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是我们工作的有效法律依据。《未保法》中明确规定,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社会团体要协助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预防法》的有关条款,预防罪错青少年的重新犯罪本身就是预防工作的题中之义。《志愿者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提倡志愿者在社区中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为有需要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其次,在法律执行的制度设计当中,共青团组织责无旁贷。我省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志愿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都设在各级共青团。相对旭光行动而言,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志愿者工作于一身的工作属性就决定了共青团在其中的责任归属。所以我们希望通过阳光行动的运作,努力探索与司法等部门一起通过志愿服务来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青少年预防工作的新模式。当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已经列入省人大2009年一类立法计划。阳光行动的探索实践,也将成为我们的立法提供最鲜活的实践依据。从而从立法的高度来推动和巩固阳光行动的工作成果。
  (二)进一步推进阳光行动深入发展
  牢牢把握“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工作中注重“四个性”和“三结合”,将阳光行动抓深、抓实。
  1、立足“四个性”,提高工作实效
  一是要加强工作的针对性。必须因人而异、因材施教,针对帮教对象的犯罪原因、性格特征、行为特点、需求差异,科学设计个性化地帮扶方案。二是要注重工作的阶段性。在不同的矫正阶段必须设置不同的教育侧重点。在矫正初期阶段,矫正对象体现出一定的逆反和抵触心理,志愿者应着重进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在常规教育阶段,矫正对象心理趋于稳定,开始帮助他们对今后生活进行规划,重点开展文化补习、技能培训等辅导;在解矫前阶段,矫正对象有可能出现放松、应付的心理,志愿者在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就是巩固教育成果,强化矫正对象的自理、自查意识,引导帮助他们就业,重新走上社会。三是体现工作的人文性。志愿者在矫正过程中与司法专职人员可以形成良好的互补。志愿者矫正与司法矫正的差异在于,司法矫正是强制性、法制性、程序性的,而志愿者矫正是公益性、人文性、志愿性的。志愿者矫正尤其要体现人文关怀,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四是提高工作的整体性。首先,各地阳光行动纳入社区矫正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考核。其次,共青团积极发挥组织优势,招募组建志愿者队伍,与司法系统共同组织好省、市、县三级志愿者培训,做好志愿者日常管理和服务。第三,各地阳光行动具体工作由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协调、安排。第四,是要充分整合团内外各种资源。积极赢得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支持,争取未成年矫正对象家庭、学校、单位的配合,动员“五老”人员参与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同时加强共青团系统内部潜力的发掘,发挥青少年活动中心的阵地效应,发挥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工作职能参与到阳光行动中。对于因家庭经济困难造成无法正常上学的未成年矫正对象,统一纳入“省青基会助学”帮扶对象。第五,努力将各地阳光行动纳入平安考核、综治考核、社区矫正考核、志愿者考核四个“考核”之中进行统一考核表彰。
  2、做到“三结合”,注重方法创新
  一是集中教育与个别帮教相结合。“阳光行动”帮教小组开展教育强调的是三对一的个别教育,但是集体教育也很重要,通过集中教育,未成年矫正对象可以互相激励、互相感染,在身边树立榜样,发挥榜样的力量,营造教育氛围。二是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一方面要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正面地教育引导,一方面要力所能及地为未成年矫正对象解决具体的难题,关心他们的就学、就业等问题,让矫正对象感到温暖,认可志愿者,为教育帮扶的顺利开展做好铺垫、创造条件。三是服务未成年矫正对象与服务志愿者相结合。服务服刑人员和服务志愿者是推进阳光行动发展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志愿者是工作的支撑,是骨干力量,要给予他们关心,保护他们的服务热情。尽可能多地为志愿者提供培训机会,提高他们专业素质;加强志愿者组织化建设,扩大他们的交流空间;强化志愿服务的宣传激励,提升他们工作的荣誉感。
  三、讲求方法,科学谋划,提升工作的整体水平。
  (一)切实发挥各级阳光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作用
  目前省级和市级都已建立了阳光行动指导委员会和办公室,下一步有矫正对象的85个县(市、区)也必须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省、市两级组织主要负责指导、协调、督察和资源的调配,县级组织则是我们开展阳光行动的桥头堡,必须协调好各成员单位发挥各自职能,做好志愿者的日常管理,保证阳光行动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与志愿者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阳光行动是社区矫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必须在实践中不断丰富、规范和完善社区矫正与志愿者工作相衔接相关工作制度,例如各级阳光办要主动与各地的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对接,争取将阳光行动统一纳入当地的社区矫正工作总体规划和部署中。将阳光行动志愿者对未成年人矫正对象开展帮扶工作的有关情况和意见统一纳入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工作中,将阳光行动的工作保障及志愿者的考核表彰统一纳入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考核体系中,逐级做好阳光行动具体实施情况的督促、考评和激励。
  (三)通过典型引路在探索中逐步积累推进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探索符合未成年矫正对象实际需求和志愿者自主创新的特色项目,在实现阳光行动服务内容有形化、载体规范化的基础上,形成阵地、队伍、项目、机制的有机整合,塑造具有持久生命力和广泛认可度的工作品牌。同时,要及时研究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树立工作典型。下一阶段,团省委和司法厅将在工作调研和各地推报的基础上,选择若干未成年矫正对象相对集中、工作基础较好的县作为阳光行动的示范创建单位,通过典型引路,探索经验,推动阳光行动深入发展。
  同志们,阳光行动是党和政府交给我们的一项神圣而光荣的任务,是共青团和志愿者工作的一项开创性事业,希望同志们进一步坚定信心、振奋精神、积极探索、狠抓落实,把这项工作抓好抓深。帮助未成年矫正对象重塑自我、回归社会,为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奉献我们当代志愿者的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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